碼號資源成為灰色產業鏈“交易標的”電信業經營者失守被追責
電信業務經營者本應承擔“反詐看門人”職責,一旦失守,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10月13日上午,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審理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檢察院訴廣東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反電信網絡詐騙民事公益訴訟案,并當庭宣判:六被告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公益損害賠償金共計50萬元。
《法治日報》記者了解到,該案系杭州互聯網法院首次通過判決要求電信業務鏈條上的企業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068號段成詐騙通道
“尊敬的客戶,您已成功訂購××巡回演唱會980元門票,請盡快支付票款……”趙女士為購買心儀的演唱會門票,通過某社交平臺聯系上一名“黃牛”,按要求填寫個人信息后,收到一條以“1068”號段發出的“票務平臺”短信。她在15分鐘“有效期”內匆忙轉賬激活“驗證碼”,累計轉出17萬余元后才驚覺被騙。
2023年暑期,杭州市濱江區等地接連發生多起類似詐騙案件,受害人均因輕信以“1068”號段發送的虛假票務短信而受騙。
據了解,“1068”碼號用于跨省或全國范圍內非經營短消息類服務接入,一家企業不得申請多個碼號,且申請后僅限自身使用,嚴禁擅自出讓、出租。那么,此類號段何以成為詐騙工具?
濱江區檢察院公益訴訟部門調查發現,兩條跨省涉詐短信發送鏈路浮出水面——碼號資源持有者在運營中對碼號管理不規范,導致碼號資源被不法分子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發送短信。
由于該案系新型公益訴訟案件,經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批后,濱江區檢察院于2025年1月立案并發布公告。公告期滿后,無適格主體提起訴訟,該院遂于5月26日向杭州互聯網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庭審中,濱江區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訴稱:2023年7月至8月期間,杭州市濱江區等地發生多起電信網絡詐騙案件。詐騙人員偽裝成購票“黃牛”在微博上發布信息,并通過涉案“1068”號段偽裝成某票務平臺發送演唱會、體育賽事等門票購票成功短信,致使受害人對虛假票務信息信以為真,遭受財產損失。
經調查,廣東某公司、無錫某公司、武漢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安徽某公司與原河北某公司(該公司已注銷,相關人員賈某已另案處理)通過簽訂系列服務協議形成短信服務平臺的層層轉租轉借鏈路,該鏈路中的上家均會指定下家使用固定號段,最終達成接入平臺的指定碼號層層轉包出租的效果。涉案10687415、10684500碼號共計發送涉詐短信6525條。
據統計,2023年7月至8月期間,全國范圍內涉案碼號受害人報案的損失金額總計達100余萬元。
公益訴訟起訴人指出,六被告違法轉租碼號,未履行審核義務,違反《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及反電信網絡詐騙相關法規,客觀上為詐騙活動提供通道,侵害不特定多數人財產權益與社會誠信體系,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轉租碼號構成侵權
該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違規轉租、轉售碼號資源的公司行為性質的定性,以及因該行為導致客觀上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了路徑渠道,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反電信網絡詐騙需要齊抓共管、群防群治,有效阻斷詐騙短信、電話誘騙被害人,是反電信網絡詐騙的首道防線,也是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六被告以營利為目的,未經批準非法轉租、轉售電信碼號資源,未依法落實反電信網絡詐騙防控義務,擾亂電信資源管理秩序,破壞行業公平競爭環境,客觀上為電信詐騙提供了便利條件,侵害了社會公眾的隱私權益和潛在的財產安全,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法院查明,涉案公司通過合同層層轉租,擴大“1068”號段使用范圍,甚至允許無資質主體實際使用碼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關于取得電信資源使用權的使用人不得擅自使用、轉讓、出租電信資源的規定。
杭州互聯網法院綜合考慮各被告違法違規情節、主觀過錯、影響范圍及治理修復成本等因素,酌情判令案涉兩個碼號轉租鏈條所涉公司分別在25萬元賠償金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在國家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筑牢通信安全防線
本案審判長陳增寶在庭審中指出,碼號資源的違規轉租與濫用,不僅嚴重擾亂國家電信管理秩序,破壞行業公平競爭生態,更直接侵蝕社會信任根基,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的“溫床”。
“真正的通信服務,不在于端口數量之多、通道之廣,而在于合規運營、安全可控;真正的商業創新,不應是規避監管、層層轉包的‘套路’,而應立足于誠信經營與用戶權益保障。當碼號資源成為灰色產業鏈中的‘交易標的’,當短信端口變成詐騙信息的‘傳送帶’,其損害的不僅是公民財產安全,更是整個社會的通信安全基座與數字信任體系。”陳增寶說,唯有讓合規成為習慣、讓責任貫穿始終,才能筑牢通信安全防線,億萬民眾才能在數字時代真正擁有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嘯認為,本案中作為電信業營業者的被告未經批準非法轉租、轉售電信碼號資源,未依法落實反電信網絡詐騙防控義務,甚至是提供幫助的行為,直接導致了公共利益被損害的結果。本案被告存在明顯過錯的違法行為與電信反詐領域特定公共利益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他們應當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本案對于未來我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民事公益訴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有助于強化電信業務經營者嚴格履行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的義務,最終實現保護廣大民事主體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標。”程嘯說。




